按照市人大对《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提出的审查意见,拟对该《办法》进行修订。
该《办法》第四条规定:“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‘先规划、后开发’的原则,根据《详细规划》和土地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预留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用地,原则上不得调整和变更: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由区人民政府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、相关部门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经市教育、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,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。”
经研究,同意市人大“该条款在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申请主体中增加规定了‘相关部门’,扩大了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调整、变更规划的申请主体范围放松了地方性法规的刚性约束,不利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和建设保障机制。该规定与《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一致。”的审查意见。
目前,我局计划将《办法》第四条中的“相关部门”四字删除。现就修改结果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询意见。公示时间为2024年10月1日起至10月15日,共15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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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9月3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