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
呼和浩特市教育局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 统一标识
当前位置: 首页 > 教育动态 > 本地教育动态

致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的一封信

来源:呼和浩特市教育局 发布日期:2024-01-18 20:00 点击量:
字体:[    ]
分享到:
打印本页

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:

“双减”工作是党中央、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,是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。“双减”政策落地实施以来,我市校外培训治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,绝大多数校外培训机构主动配合、积极落实政策要求,展示了应有的社会责任与担当。在此,真诚地感谢大家的理解和支持!2024年中小学生已进入寒假,我们向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出如下提醒。

一、依法依规开展校外培训

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》已于2023年10月15日正式施行,请各校外培训机构认真对照学习,依法依规开展培训。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机构,各级教育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。

二、开展培训必须具备办学资质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,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颁发《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》并登记获得《营业执照》或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》后,方可开展培训。机构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,不得以正在申请办证为由招揽学员。校外培训机构须全部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(网址:https://xwpx.eduyun.cn/)监管,并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。同时,要积极向家长推广使用“校外培训家长端APP”,引导家长通过“家长端APP”完成签约、选课、购课、消课、退费等使用操作。

三、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和国家“双减”意见中有关规定: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、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,寒假期间任何形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。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咨询、文化传播、住家教师、众筹私教、国学素养、思维训练等名义开展“一对一”“一对多”等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。

四、规范收取培训费用

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、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,一次性收取不得超过5000元的费用。校外培训机构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,应使用由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《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(示范文本)》(2021年修订版),并据实开具发票。

五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

安全生产是一切工作的底线。校外培训机构要落实“管业务必须管安全,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”的工作要求,在寒假前至少开展1次安全自查自纠,并制定完善疏散逃生等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;加强日常管理,确保营业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等安全巡查并做好登记。监管部门将对培训机构开展安全专项检查,存在场地、设施、消防等安全隐患的机构应立即停业整改,切实保障学员生命安全。

各校外培训机构应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要求,自觉规范校外培训行为,积极开展自查自纠,切实保障学员和家长的合法权益。无证办学的机构应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,各级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依法查处力度,维护和谐教育生态。



呼和浩特市教育局

2024年1月18日